我想問一下,
我在 (2)單位任職 醫院_ 契約辦事員 102.06 ~ 104.06.30 加退保日期
(3)單位任職 公所_ 臨時人員 104.07.01 ~ 迄今
那我今年的年終可以算(2)單位任職的年資嗎?
我今天聽我們人事在討論,因為我今天聽到很吃驚,所以上來問,
謝謝。
那我 之前 (1)單位任職 醫院_ 約用人員 100.09 ~ 102.05 加退保日期
(2)單位任職 醫院_ 契約辦事員 102.06 ~ 104.06.30 加退保期間
那我之前在 (2)單位任職的 102.06 到 102.12.31 這年的年終,
不就沒算到 (1)單位任職可銜接的年資....
102年在(2)單位的年終是比例.... ><
請問真的有法條敘述此事嗎?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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