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學校的出納人員,如果收到人事發出的異動通知,如某某人去年考績申復成功,
必須追溯補發薪津差額...
請問類似這樣的異動,其金額應該是由人事承辦人算好書面通知出納具實核發,還是
出納收到人事通知(上面沒有載明應補發金額)自行核算金額?到底應該由誰來負責算?
這兩個單位的工作權責劃分有相關的法令規定嗎?
懇請高手賜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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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須追溯補發薪津差額...
請問類似這樣的異動,其金額應該是由人事承辦人算好書面通知出納具實核發,還是
出納收到人事通知(上面沒有載明應補發金額)自行核算金額?到底應該由誰來負責算?
這兩個單位的工作權責劃分有相關的法令規定嗎?
懇請高手賜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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