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樣的情況下律師願意接受後酬? - 律師工作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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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用這個主題討論串放今天發現的法務部新見解吧

http://www.lawbank.com.tw/news/NewsContent.aspx?NID=147678.00

律師約定就當事人間系爭權利作為後酬,難謂與律師法第 34 條規定無違
2017-11-03 [ 評論數 0 篇]

發文單位:法務部
發文字號:法檢 字第 10604528660 號
發文日期:民國 106 年 10 月 23 日
資料來源:法務部法規諮詢意見
相關法條:律師法 第 34 條(99.01.27)
要  旨:律師法第 34 條規定所稱「權利」,凡屬系爭標的有關權利均在規範之列
,訴訟終結後之受讓,除依其情形可認與受任代理訴訟無關外,仍不得受
讓當事人間系爭權利,倘律師與當事人約定後酬係以勝訴後系爭標的之一
部或一定比例作為酬金,即與受讓權利無異,難謂與前述規定無違

主 旨:所詢律師約定就當事人間系爭權利作為後酬,有無違反律師法第 34 條規
定乙事,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會 106 年 7 月 10 日(106) 律聯字第 106158 號函。
二、按律師法第 34 條規定:「律師不得受讓當事人間系爭之權利。」該
條所稱「權利」,非僅限系爭之標的,凡屬系爭標的有關之權利均在
規範之列;又訴訟終結後之受讓,除依其情形可認與受任代理訴訟無
關外,否則仍不得受讓當事人間系爭之權利,前經本部 95 年 6 月
12 日法檢字第 0950802116 號函釋示在案。又參酌司法院院解字第
3928 號解釋及最高法院 40 年台上字第 618 號判例等意旨,倘律
師與當事人約定之後酬,係以勝訴後系爭標的之一部或一定比例作為
酬金,即與受讓權利無異,難謂與律師法第 34 條規定無違。
正 本: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
副 本:本部資訊處(一、二類)、本部檢察司、本部檢察司(一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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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前讀書知道家事和刑事案件不能約定後酬
看這個解釋恐怕一般財產民事案件也是如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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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Olivia avatarOlivia2017-11-07
扯…
Kumar avatarKumar2017-11-09
律師做了法務部長結果這些莫名奇妙的解釋繼續發生
Catherine avatarCatherine2017-11-11
一方面以自由市場為名大開錄取人數,一方面管人家收不收
後酬
James avatarJames2017-11-13
台北律師公會和全聯會為了其他事撕破臉
Valerie avatarValerie2017-11-15
用的力道那麼大
Mason avatarMason2017-11-17
結果遇到這些莫名奇妙解釋的時候是不是該直闖法務部阿
Thomas avatarThomas2017-11-19
一個醫師被打, 結果醫師公會要求修法 ,修法結果是去醫
院大吵大鬧 都要受刑罰。
Candice avatarCandice2017-11-21
兩個律師被殺死我們的全聯會和北律的作為是......
Isla avatarIsla2017-11-23
律師公會會員那麼多,律師做的無償社會服務那麼多,結果
力量那麼弱,實在讓人無法置信。
Skylar DavisLinda avatarSkylar DavisLinda2017-11-25
因為很少聽到醫生恥笑新近醫生跟老醫生啊......律師向來就
Rebecca avatarRebecca2017-11-26
莫名其妙的見解
Belly avatarBelly2017-11-28
太扯了吧!?
Freda avatarFreda2017-11-30
這神奇見解,是沒考慮到混同嗎?比例跟實際支付的酬金
Thomas avatarThomas2017-1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