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年11月30報到
102年1月29日合格時受
103年7月3日至10月31日育嬰留職停薪
98年9月2日至99年12月31日約僱人員(1年4個月)
101年11月至103年12月(2年2個月)+約僱1年4個月-育嬰3 or 4個月
總共3年2 or 3個月
===目前人事計算===
原104年的休假天數是14天,中間留職停薪,103年在職月數8個月
14*8/12=9.5天
國旅額度 10859
===我自己研究法條&請教朋友===
103年11月1日復職上班,所以103年至年終在職月數是2個月(11月跟12月)
因此104年休假按比例計算:14×2/12=2.5天
依據公務人員請假規則~
第七條第二項:
初任人員於二月以後到職者,得按『當月至年終之在職月數比例』於次年一月
起核給休假;其計算方式依第三條第二項規定。第三年一月起,依前項規
定給假。
第八條第二項:
因辭職、退休、退職、資遣、留職停薪、停職、撤職、休職或受免職懲處
,再任或復職年資未銜接者,其休假年資之計算依前條第二項規定。
=====================================================================
不知道哪一個算法才對?還是都算錯,有其他算法?
如果真的是我算的2.5天而非9.5天,我要再跟人事說嗎?
我家的天兵人事,已經算了3種版本給我
每次我一問他,他就說「對呴,忘記計算OOXX了,重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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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年1月29日合格時受
103年7月3日至10月31日育嬰留職停薪
98年9月2日至99年12月31日約僱人員(1年4個月)
101年11月至103年12月(2年2個月)+約僱1年4個月-育嬰3 or 4個月
總共3年2 or 3個月
===目前人事計算===
原104年的休假天數是14天,中間留職停薪,103年在職月數8個月
14*8/12=9.5天
國旅額度 10859
===我自己研究法條&請教朋友===
103年11月1日復職上班,所以103年至年終在職月數是2個月(11月跟12月)
因此104年休假按比例計算:14×2/12=2.5天
依據公務人員請假規則~
第七條第二項:
初任人員於二月以後到職者,得按『當月至年終之在職月數比例』於次年一月
起核給休假;其計算方式依第三條第二項規定。第三年一月起,依前項規
定給假。
第八條第二項:
因辭職、退休、退職、資遣、留職停薪、停職、撤職、休職或受免職懲處
,再任或復職年資未銜接者,其休假年資之計算依前條第二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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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道哪一個算法才對?還是都算錯,有其他算法?
如果真的是我算的2.5天而非9.5天,我要再跟人事說嗎?
我家的天兵人事,已經算了3種版本給我
每次我一問他,他就說「對呴,忘記計算OOXX了,重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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