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道長好
小弟現在手上有個案子有點小小問題想問一下
就是小弟當告訴代理人 被告涉犯335 339 342三條
原地檢署不起後 經再議發回 後又不起訴 經再議把335駁回 339跟342部分撤銷
然後我打去問書記官 書記官說因為高檢署只是撤銷沒有指示續為偵查所以歸卷
還有就是從書面資料認為沒有339跟342 可是這部分我當初也有一併提出告訴
現在要寫狀陳報檢察署續為偵查
我在想我請求依據的方向 是用339跟342已經合法提出告訴 則此部分業經撤銷後
先前不起訴處分應為消滅 則回歸告訴情形 依法檢察官應續為偵查嗎?
我有查一下實務見解 都沒有類似情形 故想問一下有沒有道長曾經遇過此情形
後來是如何解決 感謝!
--
小弟現在手上有個案子有點小小問題想問一下
就是小弟當告訴代理人 被告涉犯335 339 342三條
原地檢署不起後 經再議發回 後又不起訴 經再議把335駁回 339跟342部分撤銷
然後我打去問書記官 書記官說因為高檢署只是撤銷沒有指示續為偵查所以歸卷
還有就是從書面資料認為沒有339跟342 可是這部分我當初也有一併提出告訴
現在要寫狀陳報檢察署續為偵查
我在想我請求依據的方向 是用339跟342已經合法提出告訴 則此部分業經撤銷後
先前不起訴處分應為消滅 則回歸告訴情形 依法檢察官應續為偵查嗎?
我有查一下實務見解 都沒有類似情形 故想問一下有沒有道長曾經遇過此情形
後來是如何解決 感謝!
--
All Commen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