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uoop66 (菁女)》之銘言:
: 請問如果約僱人員屬本會編制內,
: 可以兼職嗎?
: 假如白天在公家機關工作,晚上就去別的地方打工!!
: 卻同事說可以去,如果是公務員就是不能!!
不能去 只要有人捅你 你工作能不能保是個問題
請參酌下列函釋
銓敘部88.06.03.(88) 臺法五字第一七六八三四0號函
查公務員服務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公務員除法
令所規定外,不得兼任他項公職或業務。其依法兼職者,
不得兼薪及兼領公費。」及第二十四條規定:「本法於受
有俸給之文武職公務員,及其他公營事業機構服務人員,
均適用之。」另依本部七十五年九月十八日七五台銓華參
字第四三一九三函釋意旨,約聘人員為受有俸給之文職人
^^^^^^^^^^^^^^^^^^^^^^^^^^
員,自應受上開公務員服務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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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銓敘部88.06.03.(88) 臺法五字第一七六八三四0
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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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請問如果約僱人員屬本會編制內,
: 可以兼職嗎?
: 假如白天在公家機關工作,晚上就去別的地方打工!!
: 卻同事說可以去,如果是公務員就是不能!!
不能去 只要有人捅你 你工作能不能保是個問題
請參酌下列函釋
銓敘部88.06.03.(88) 臺法五字第一七六八三四0號函
查公務員服務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公務員除法
令所規定外,不得兼任他項公職或業務。其依法兼職者,
不得兼薪及兼領公費。」及第二十四條規定:「本法於受
有俸給之文武職公務員,及其他公營事業機構服務人員,
均適用之。」另依本部七十五年九月十八日七五台銓華參
字第四三一九三函釋意旨,約聘人員為受有俸給之文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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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自應受上開公務員服務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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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銓敘部88.06.03.(88) 臺法五字第一七六八三四0
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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