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用財產變更為公務用 - 公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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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題

小弟為某中央單位下所屬單位承辦

手上有某個案子是清查單位內公共用財產的使用狀況
經查後發現某些財產與使用情形不符 應視為公務用的情形

但是這些公共用的財產當時應該是10 20年前列入公共用財產
本單位也無(或退休)接手過類似變更為公務用財產業務人員

目前上級單位一直催促要變更為公務用財產
但是請教上級單位的承辦要如何變更也說沒辦過要我們自行尋求方法
(包含報請鑒核函的方式、清冊格式都沒前例可循)

大概查到相關的部分就是國有財產法第36條

主管機關基於事實需要,得將公務用、公共用財產,在原規定使用範圍內變更用途,
並得將各該種財產相互交換使用。
前項變更用途或相互交換使用,須變更主管機關者,應經各該主管機關之協議,並
徵得財政部之同意。


請問是否可依上列條文當報准的依據呢?

或請教如有相關問題 應當向國產署的什麼科室請教變更為公務用的流程比較適宜

懇請國產署的大大門開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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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Liam avatarLiam2016-12-17
不是在財管系統上做轉換就好?
Edward Lewis avatarEdward Lewis2016-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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