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服務法第14-3 條兼任職務 - 公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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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本條款裡面講的:
公務員兼任教學或研究工作或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之職務,應經
服務機關許可。機關首長應經上級主管機關許可。

請問該如何解釋這條?
是不是未經許可接個家長會長、攝影協會幹部、獅子會尾牙主辦人就中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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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Joseph avatarJoseph2014-12-28
無給職大多不會
Todd Johnson avatarTodd Johnson2014-12-29
法條沒寫無給職不受此限的但書, 確有中槍的可能
Rebecca avatarRebecca2015-01-01
連接個大樓管委會委員也會出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