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本條款裡面講的:
公務員兼任教學或研究工作或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之職務,應經
服務機關許可。機關首長應經上級主管機關許可。
請問該如何解釋這條?
是不是未經許可接個家長會長、攝影協會幹部、獅子會尾牙主辦人就中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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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兼任教學或研究工作或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之職務,應經
服務機關許可。機關首長應經上級主管機關許可。
請問該如何解釋這條?
是不是未經許可接個家長會長、攝影協會幹部、獅子會尾牙主辦人就中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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