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供應契約問題 - 公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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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教各位先進,

本人日前承辦利用共同供應契約採購高空作業車(6-6.9噸)一台案,該案於政府電子採購

網下訂後卻遭廠商退訂,廠商來函表示該公司日前接獲大量訂單,致使作業機生產工廠

作業不及無法如期履約(依規定履約期限6個月),請准展延至明年六月。


在下已電洽其他共約廠商,表示確實存在上述問題,即便找其他廠商或透過公開招標,恐

怕也無法依前述規定履約。為求時效,擬不辦理公開招標,並同意廠商所請,惟找不到合

適依據,恐有圖利廠商疑慮。


經向台銀承辦人員洽詢,表示依共同供應契約實施辦法第八條適用機關利用本契約辦理採

購之程序,應由訂約機關於本契約內訂明;其方式得為下列情形之一:

一、經由訂約機關為之。

二、逕與廠商為之,並副知訂約機關。

三、本契約規定之其他程序。

故本案履約期限得由本機關與廠商雙方合意,再至政府電子採購網下訂後副知台銀報備。


懇請各位先進不吝指教,是否前述法規足以作為雙方協商的依據。

感謝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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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Lucy avatarLucy2015-07-12
可以用簽的方式請示長官,把原因全數敘明讓上面覺定!
Emily avatarEmily2015-07-16
共約本來就可以另定交貨期限吧
Andy avatarAndy2015-07-19
怕圖利就寄email詢問幾家證明就是要等這麼久
Leila avatarLeila2015-07-20
就下單,叫廠商發文來,專簽長官核示
然後發文廠商同意,不涉及價金調整雙方和議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