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一:
小弟將於1月15號退伍 (已折抵)
而當初拿到的留職停薪令上寫2月14號到期 (當初申請沒有算入折抵,所以有一個月空窗)
那我應該再退伍後就前往報到呢?
還是我可以等到2月1號再報到? (想在家過完年再去報到)
因為令上有寫到"原因消滅之日起20日內申請復職"(留職停薪辦法第六條)
問題二:
如果可以等到2月1號再報到
那對於我的休假年資、考績等會有甚麼影響嗎?
麻煩各位先進解答了,感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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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弟將於1月15號退伍 (已折抵)
而當初拿到的留職停薪令上寫2月14號到期 (當初申請沒有算入折抵,所以有一個月空窗)
那我應該再退伍後就前往報到呢?
還是我可以等到2月1號再報到? (想在家過完年再去報到)
因為令上有寫到"原因消滅之日起20日內申請復職"(留職停薪辦法第六條)
問題二:
如果可以等到2月1號再報到
那對於我的休假年資、考績等會有甚麼影響嗎?
麻煩各位先進解答了,感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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