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教一下
我注意到一個很怪的現象
就是刑附民 在談調解 和解的時侯
通常 調委 跟法官 在做筆錄時
都不會談到違約的問題
頂多是一期不到視為全部到期 然後作量刑上的參考而已
但 原告有請律師的
律師一般就會多說要再多寫一個違約金
若是不履行 則賠償和解金的三倍
請教一下這個實益到底在哪裡啊?
為什麼專業的調委跟法官都不提 (但他們也會提到不履行的問題)
律師卻都會提呢?
是因為其實沒啥意義 但單純律師收了費 要多說一點這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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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注意到一個很怪的現象
就是刑附民 在談調解 和解的時侯
通常 調委 跟法官 在做筆錄時
都不會談到違約的問題
頂多是一期不到視為全部到期 然後作量刑上的參考而已
但 原告有請律師的
律師一般就會多說要再多寫一個違約金
若是不履行 則賠償和解金的三倍
請教一下這個實益到底在哪裡啊?
為什麼專業的調委跟法官都不提 (但他們也會提到不履行的問題)
律師卻都會提呢?
是因為其實沒啥意義 但單純律師收了費 要多說一點這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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