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各位前輩,照下面兩條法定義 公務員兼具勞通身份 擇優處理 我們是否能主張加班費 1.33 和1.66 倍?
勞動基準法 84條
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者,其有關任(派)免、薪資、獎懲、退休、撫卹及
保險(含職業災害)等事項,應適用公務員法令之規定。但其他所定勞動
條件優於本法規定者,從其規定。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 50條
本法第八十四條所稱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者,係指依各項公務員人事法令
任用、派用、聘用、遴用而於本法第三條所定各業從事工作獲致薪資之人
員。所稱其他所定勞動條件,係指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安全衛生、福
利、加班費等而言。
勞動基準法 24條
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左列標準加給之:
一、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
上。
二、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
以上。
三、依第三十二條第三項規定,延長工作時間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
倍發給之。
請問各位前輩,照上面兩條法定義 公務員兼具勞通身份 擇優處理 我們是否能主張加班費 1.33 和1.66 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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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基準法 84條
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者,其有關任(派)免、薪資、獎懲、退休、撫卹及
保險(含職業災害)等事項,應適用公務員法令之規定。但其他所定勞動
條件優於本法規定者,從其規定。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 50條
本法第八十四條所稱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者,係指依各項公務員人事法令
任用、派用、聘用、遴用而於本法第三條所定各業從事工作獲致薪資之人
員。所稱其他所定勞動條件,係指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安全衛生、福
利、加班費等而言。
勞動基準法 24條
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左列標準加給之:
一、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
上。
二、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
以上。
三、依第三十二條第三項規定,延長工作時間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
倍發給之。
請問各位前輩,照上面兩條法定義 公務員兼具勞通身份 擇優處理 我們是否能主張加班費 1.33 和1.66 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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