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務採購低於底價7成 - 公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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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辦理一件勞務採購案,因最低標廠商報價低於底價7成,

所以我們已按採購法第58條及其執行程序請廠商說明底價偏低緣由

及是否會有降低品質不能誠信履約之情形,廠商也已回函說明了

目前有各問題是... 如何判斷廠商說明合不合理

承辦人自行決定?! 還是請鈞長裁示?!

哪各方法比較妥當 也比較能保護自己...

感謝有類似經驗的大大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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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Ivy avatarIvy2011-11-25
承辦人 不合理就決給次低標
Daniel avatarDaniel2011-11-30
看鈞長比較喜歡哪一種 但不管承辦人做了什麼決定 還是
要給鈞長看過 不是嗎?
Poppy avatarPoppy2011-12-01
不然簽報單位首長核定
Suhail Hany avatarSuhail Hany2011-12-02
請 鈞長核示...
Valerie avatarValerie2011-12-05
廠商有回函算想作吧 真的覺得說明不合理就請他們交差保金
Michael avatarMichael2011-12-06
請問是以最低標決標嗎?
Leila avatarLeila2011-12-07
算看看綜合標價,如於綜合標價8成以上,可算合理,低於7成
James avatarJames2011-12-09
只能決定要不要覺給他,低於7成不能要求他繳差額保證金
介於7成至8成才可以叫他繳
Hedy avatarHedy2011-12-13
當然是承辦人要先做決定 就在簽裡面敘明為什麼合理
Edwina avatarEdwina2011-12-16
或為什麼覺得不合理 擬辦:擬奉 鈞長核可後......
Vanessa avatarVanessa2011-12-20
最低標決標沒錯... 還有底價7成不能要求交差額保證金
Callum avatarCallum2011-12-23
請問是以最低標決標嗎? https://noxiv.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