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務採購驗收問題 - 公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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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恕刪


沒想到這篇文章會樓歪成在討論勞務需不需要辦理驗收

採購法第71條第4項之立法理由:


五、勞務採購之驗收,因標的較為特殊,譬如日常清潔服務、法律顧問服務,無法完全適
用有形工程及財物之驗收模式,故於第四項明定準用之規定。


很明確是因為無法完全適用有形工程及財物之驗收模式

所以發生"準用"與否的地方只有在驗收模式,並沒有可以選擇勞務案辦理驗收與否

至於如何"準用"其實就是採購法細則第90條及第90條之1的規定

工程及財物採購以現地驗收為原則,書面驗收為例外

勞務採購則可以說是以書面或審查會驗收為原則,例外辦理現地驗收

這就是立法理由說的"驗收模式"上的不同

所以不是因為"準用"二字,就可不用驗收,不可不辨!!!



至於一直有討論的法律顧問案,到底有沒有辦法驗收?

當然有辦法驗收,只是驗收條款怎麼定的問題!

有規定律師費一定要先付嗎?

機關如果契約訂後付,那就是驗收後付!

沒有法律顧問案不能驗收的問題。

法律顧問案不能驗收就只是機關契約驗收條款訂定不當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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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Edward Lewis avatarEdward Lewis2019-02-24
我認為「本法71-1應辦理驗收及71-4的勞務準用前
三項規定」與「細則90和90-1驗收操作方式」,兩個是在
講不同的東西,且兩者有前後關係
必須先有勞務驗收(即勞務採購案適用71-1應辦驗收)才
能決定如何操作驗收程序(細則90及90-1書面驗收、審查會
等)
Freda avatarFreda2019-02-28
立法理由來看,並不是在應否驗收的地方有準用的空間,
立法理由只談及驗收模式的不同,如此不是就兩者均應辦
驗收為前提來討論了嗎?
Brianna avatarBrianna2019-03-05
我明白你的意思,既然立法理由提及「『勞務驗收』標的
特殊..無法完全適用『驗收模式』」顯然已經預設「勞務
需要有驗收」。
但要注意的是,立法者解決勞務案無法完全適用工程財物
驗收模式的解決方式是在本法71-4規定「勞務案準用前3
項規定」,而不是單純在「如何驗收」的相關規定內去準
用驗收方式,以結果來看,比較像是立法者為了避免勞務
案無法比照財物工程的程序來驗收,乾脆就交由各機關裁
量是否適用驗收規定。
Selena avatarSelena2019-03-08
細則就是在形塑母法.....
Charlie avatarCharlie2019-03-09
所以能不能理解成在作準用判斷時就不適用71條1項(辦理驗收)
Michael avatarMichael2019-03-10
法律案...邀請法官與對照律師當外聘委員如何...
對照證明:該律師確實盡忠職守與我攻防
Thomas avatarThomas2019-03-13
庭上大人:該律師確實觸動我心房,產生心證
Dorothy avatarDorothy2019-03-16
主席:乙方律師確實代表本機關盡力訴訟,經對照與庭上
出席表示肯定意見,雖本案訴訟結果並非不能肯認滿意,
Mary avatarMary2019-03-17
惟法律攻防勝負並非得以事先以契約約定,故本案建請
Queena avatarQueena2019-03-20
鈞長(甲案)同意驗收(乙案)不同意驗收,陳請 鈞奪
Enid avatarEnid2019-03-23
其實兩造間都同意形式驗收,而非實質驗收。律師法就規定
不得保障勝訴了,不可能開審查會實質驗收啦。所以爭點在
要不要作出「驗收紀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