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請問區公所是機關還是單位?
區公所是否有獨立預算?
因為我看現在區公所預算書是單位預算,
但是國有財產法施行細則第9條
本法第十一條所稱管理機關,係指直接使用公用財產,依法設置,具有獨立編制及預算
,並得對外行文之機關、學校。
前項所稱獨立預算,係指預算法第十六條之單位預算、單位預算之分預算、附屬單位預
算、附屬單位預算之分預算。
2.區公所是否可申請非公用財產之撥用?
國有財產法施行細則第31條
依本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規定得申請撥用非公用不動產之各級政府機關,其申請名義如
下:
一、中央各級機關、學校,以各該機關、學校名義申請之。
二、直轄市、縣(市)政府及其所屬機關、學校,以各該機關、學校名義申請之;鄉(
鎮、市)公所,以鄉(鎮、市)公所名義申請之;直轄市、縣(市)議會,以各該
議會名義申請之;鄉(鎮、市)民代表會,以鄉(鎮、市)公所名義申請之。
以上困惑請各前輩指點,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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