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諸位道長或先進,
敝人現為小受僱律師一名,
由老闆登錄事務所所在地法院並加入當地律師公會,
現因家人之案件有自為訴訟之必要,
兼為將來可以承接一些家鄉案件,
故考量自費回家鄉登錄並加入當地律師公會,
因該地並非現受僱事務所執業範圍,
連老闆也沒有加入該地律師公會,
那在我還受僱於現事務所期間,
需不需要在該地自設一事務所以便在該地執行業務?
倘無自設一事務所而逕自在該地執行業務,
是否違法律師法第21條第1項本文:「律師應設事務所,
並應加入該事務所所在地及執行職務所在地之地方律師公會。」之規定?
順道請教,
於受僱期間,在事務所為受僱律師登錄之區域以外自費登錄並加入律師公會,
而自行接入之案件,依業界習慣是否需報進事務所?
倘需要的話,如何與事務所拆帳?稅賦如何負擔?
謝謝。
--
All Commen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