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原PO
經過多次與主管溝通的結果仍舊不同意商調
我也沒勇氣找校長或是議員處理(怕處理不成就一路黑到底)
所以已經向錄取的用人機關聲明放棄
目前傾向請育嬰留停
不過有幾個問題想請問了解人事法規的版大(因為本校人事...):
1.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並沒有規定最短請假時間
但本校申請書卻寫原則至少請六個月
請問其他學校/機關有這樣的規定嗎?
因為我想保留另考所以可能不會請超過六個月
2.另考的計算是連續工作六個月以上未滿一年
請問如果我請104.3.1-7.15留停(想要考完高普考)
那7.16-12.31可以辦理另考嗎?
謝謝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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