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等書記官補訓 - 公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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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板友好,請教大家一些問題:

本人於民國98年司法特考10月放榜錄取法院書記官,並且同月辦理受訓保留,
預計民國100年6月寫完論文服兵役。

1.請問因保留原因轉換是否須再辦理一次保留?

2.役退時間約為101年6月是否超過保留年限3年(請問三年的起算與截止時間點為何呢?)

3.若於6月申請補訓,請問補訓的時間點為何?(是要和同年考上的一起受訓嗎)

4.請問有碩士學位與沒有碩士學位對書記官的工作會有什麼影響嗎?

謝謝大家幫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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