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9條如下:
受僱於僱用三十人以上雇主之受僱者,為撫育未滿三歲子女,得向雇主請求為下列二款事
項之一:一、每天減少工作時間一小時;減少之工作時間,不得請求報酬。二、調整工
作時間。
很好奇不知道有人用過嗎?
還是有公司直接大方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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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僱於僱用三十人以上雇主之受僱者,為撫育未滿三歲子女,得向雇主請求為下列二款事
項之一:一、每天減少工作時間一小時;減少之工作時間,不得請求報酬。二、調整工
作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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