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礎訓不具公差性質? - 公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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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你們會計沒有說錯,但也不完全對。

而且有點打擊錯誤的感覺。


依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以下簡稱報支要點)規定:

「因公奉派出差報支旅費,依本要點辦理。」

所謂公差,通常要求符合兩個要件,

第一是因公奉派,第二是執行公務。

具體來說就是因實際需要,必須離開單位換個地方從事公務,

這時人事才會核給公差(更精準的說法是具公差性質的公假)。


受基礎訓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核給公假自無疑義。

但因為不是代表機關執行公務,

一般在認定上是解釋成是不具公差性質的。

類似的概念可以套用在參加研習、說明會或是考察觀摩團上。

只會核給一般的公假,而不是公假(公差)。

自然無法依報支要點報支旅費。


但不能依報支要點報支,並不等於不能報。

原文所提到的「各機關派員參加各項訓練或講習報支費用規定」,

就是原PO應該主張的法源依據。

上述規定第2點略以:

「受訓人員之服務機關得衡酌實際情況,參照「國內出差旅費報

支要點」之規定,核給往返之交通費、住宿費及按膳雜費之二

分之一支給膳費。」

也就是在符合該規定的特定情形(參加訓練或講習),

即使不是公差,依然給機關一個裁量空間,

”得“參照報支要點報支部分的差旅費。

而會計人員最客觀的裁量就是預算是否足以容納?

如果我是會計,要拒絕應該明白告訴你沒有錢,

而不是去爭什麼具不具公差性質,完全搞錯方向 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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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Lucy avatarLucy2012-12-01
好比代表機關參加運動競賽也不是公差,但得依其他規定在
文康活動費項下報支旅費。
Emily avatarEmily2012-12-06
記得規定設計的承辦人有提到,要點提供給首長不少裁量權,
James avatarJames2012-12-07
只要首長同意,只要沒有違法,建議會計不要太過嚴格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