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前辦活動
有一筆款項是應該給某協會的
但是 財政把錢匯款該協會的原本登記的舊帳戶裡 而非領據上的帳戶
(因為前後任理事長弄得很不開心,結果根本沒把帳戶交接(因為裡面也沒錢)
結果現任理事長自己又去開了個協會的戶頭)
財政課則以舊帳戶為主要匯款單位(因為和公庫同銀行,新任開戶是郵局帳戶的)
導致現任理事長沒拿到錢
想請教:
1.公部門應該有權限把那款錢追討回來吧?
2.關於這種人民團體的金錢管理及帳戶問題 有什麼法源可以參考嗎?
(如: 有沒有限制帳戶能否任意更改 )
3.原本那個未交接的帳戶應該怎麼處理? (請現任理事去討回來嗎?)
(因為有立案的 也有統編 那帳戶是否也應該固定的交接?--想了解法源依據)
4.協會更改帳戶這部分 有沒有依法應該要主動告知的義務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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