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案件之強制執行 - 律師工作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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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長好,小弟承辦一件家事非訟案件,對方提出改訂監護權的聲請,並且把小孩帶走,在
第一次開庭時,對方同意讓我方當事人可以在每月的雙週週六把小孩接回同住,週日晚間
把小孩帶給對方,有記明筆錄,但對方完全不履行,我方想聲請強制執行,但苦無執行名
義,不知道有沒有道長辦理過類似案件,想請教可否以開庭筆錄之記載作為執行名義聲請
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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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Damian avatarDamian2016-07-07
一般開庭筆錄當執行名義沒有搞頭吧
Olivia avatarOlivia2016-07-09
只能拿來攻擊對造是非友善父母了吧
畢竟連法院記明筆錄的都不理,爾後探視可想而知
Tristan Cohan avatarTristan Cohan2016-07-10
能作為執行名義的只有和解筆錄或調解筆錄 其他不行喔
Poppy avatarPoppy2016-07-12
聲請假處分。
Edward Lewis avatarEdward Lewis2016-07-13
想知道是那個法院(跑題)
Jacob avatarJacob2016-07-14
聲請聲請再聲請、抗告抗告再抗告,北三院外加桃園新竹都
有請准過,加油。
Jacob avatarJacob2016-07-16
聲請暫時處分啊 我台北 新北 士林 桃園 台中
都聲請通過
Mason avatarMason2016-07-17
連新店家事庭那個最有名的法官都聲請過 直接紀載筆錄
不過我的筆錄直接寫諭知暫時處分內容如下...
Edward Lewis avatarEdward Lewis2016-07-19
不過筆錄上諭知暫時處分,我也有遇過到戶政機關申請的時候
反而被公務員刁過的..
Poppy avatarPoppy2016-07-20
看文章敘述雙方有達成共識,那為什麼不當庭做和解筆錄
假處分很難過
Harry avatarHarry2016-07-22
聲請暫時處分+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