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長好,小弟承辦一件家事非訟案件,對方提出改訂監護權的聲請,並且把小孩帶走,在
第一次開庭時,對方同意讓我方當事人可以在每月的雙週週六把小孩接回同住,週日晚間
把小孩帶給對方,有記明筆錄,但對方完全不履行,我方想聲請強制執行,但苦無執行名
義,不知道有沒有道長辦理過類似案件,想請教可否以開庭筆錄之記載作為執行名義聲請
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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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開庭時,對方同意讓我方當事人可以在每月的雙週週六把小孩接回同住,週日晚間
把小孩帶給對方,有記明筆錄,但對方完全不履行,我方想聲請強制執行,但苦無執行名
義,不知道有沒有道長辦理過類似案件,想請教可否以開庭筆錄之記載作為執行名義聲請
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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