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標問題一問 - 公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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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先依政府採購法第51條洽廠商說明(未到場的話可以傳真限期方式通知)
再來這比較算是招標文件不清楚造成的疏漏(沒有寫明是價格文件是指標單或標價清單)
而且標單已寫有標價總價,只要資規格審查通過,應該不影響最低標決標的原則
所以我會傾向讓廠商澄清補正...
不過現場最好看是一家或多家廠商投標並問一下監辦單位意見
這比較像是對招標文件審標從嚴從寬的認定問題
從寬的話可依上開方式讓廠商澄清,從嚴的話也可依採購法第50條1項1款讓廠商出局..
所以是機關的裁量權,從寬從嚴實務上建議看廠商投標是一家或多家來處理...

2.
只有一家就沒有優減囉,比價才有。
減價次數要看招標文件有無規定,如果沒有,依施行細則第73條第1項
議價前現場通知廠商減價次數也行。



※ 引述《mirk (mirk)》之銘言:
: 各位辦理採購開標程序之前輩們,以下有關審標問題請問大家:
: 1.如價格文件審查表中,有名列"是否已依規定將投標廠商、負責人名稱
: 填入預留欄、加蓋印信?"此審查項目,如果廠商有於「標單」相關欄位
: 用印,但卻沒在「詳細表(標價清單)」用印的話,這樣算是不合格標嗎?
: 或是例如詳細表有5頁,但廠商漏1頁沒用印,這樣算是不合格標嗎?
: (P.S.詳細表(標價清單)有標示廠商及負責人用印處)
: 2.第二次公開招標只有1家廠商投標,如報價超過底價時,可以優先
: 減價嗎?還是只有1家的話,沒有優減,比減次數只能3次?
: 以上問題請問大家,煩請前輩們賜教,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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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dwig avatarHedwig2011-07-07
謝謝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