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事是這樣的
約一年多前我還是某機關的人事管理員
機關因為兩件性平案被勞動局罰了25萬
會計同意先用公款代墊
最後兩件案子打到訴願都被駁回
也不再上訴
處罰理由是部份流程未依規定處理
包括收受案件未於歸定期限內成立專案小組並做成報告
未於規定期限內以書面通知當事人
當時的我經驗不足
我也同意我的確有疏失
但絕不是故意
現在審計處要求我跟一位相關的課長要補這25萬
或是接受機關懲處兩種選一種
如果選擇接受懲處
但懲處結果沒有讓審計處滿意的話
審計處還是要我們付這筆錢
說是審計法規定審計處有這個權力可以行使
我的會計朋友都說不可能
而就算我們選擇繳錢
他們也只能口頭保證不會懲處
我想問的是
審計處真的有這麼大的權力要我們出錢嗎?
工作已經很卑微了
還這麼沒有保障
--
All Commen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