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有許多員工請長期病假
所以不得不把這個條例搬出來使用
具江蘇工資支付條例來說
第三十一條
用人單位原因造成停產-停工-歇業的話
要支付勞動者正常勞動工資(一個月內)
超過一個月,沒有安排勞動工作的,
應當按照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80%支付生活費。
第二十七條
勞動者患病或非因公負傷而停止勞動,且在國家規定醫療其內,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工資分配制度的規定以及勞動合同的約定或國家有關規定,
向勞動者支付病假工資或者疾病救濟費。
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80%。
上面兩種情況來說
一般都是要付標準工資80%。
但是"江蘇工資支付條例"第三十三條說
用人單位依照27、31條的規定,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80%支付給勞工病假工資
或者疾病救濟費和生活費的,必須同時承擔應當由勞工個人繳內的社保費及住房公積金
現在我遇到一個問題
有個員工在月中請假(兩個月)9/16~11/15
1-中間有一個月的完整病假是給了標準工資的80%=>680元
2-另外一個月病假14.5天,上班8.5天 實際發給工資105*8.5+850*80%*14.5/21.75=1346
3-還有一個月病假15天,上班8.375天 實際發給工資105*8.375+850*80%*15/21.75=1317
現在那位員工要求我把所有個人應繳的社保費及住房公積金補給他
不然他要去申請仲裁。
但是我發現他這兩個月病假並沒有填寫公司請假單
只有交出醫院病假證明,應該屬於未完成"請假手續"
等於說一共牽涉了三個月的工資
2及3我個人是認為不需要補給他,
因為他實際到手有超過標準工資
或許我的想法是錯誤的>"<
所以上來求助一下大家(拜託拜託)
我打了好多次電話詢問但是答案都不一樣,所以....
還是覺得wic的大家比較專業啦!
--
發牢騷居多 http://www.wretch.cc/blog/xyz1223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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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不得不把這個條例搬出來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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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條
用人單位原因造成停產-停工-歇業的話
要支付勞動者正常勞動工資(一個月內)
超過一個月,沒有安排勞動工作的,
應當按照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80%支付生活費。
第二十七條
勞動者患病或非因公負傷而停止勞動,且在國家規定醫療其內,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工資分配制度的規定以及勞動合同的約定或國家有關規定,
向勞動者支付病假工資或者疾病救濟費。
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80%。
上面兩種情況來說
一般都是要付標準工資80%。
但是"江蘇工資支付條例"第三十三條說
用人單位依照27、31條的規定,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80%支付給勞工病假工資
或者疾病救濟費和生活費的,必須同時承擔應當由勞工個人繳內的社保費及住房公積金
現在我遇到一個問題
有個員工在月中請假(兩個月)9/16~11/15
1-中間有一個月的完整病假是給了標準工資的80%=>680元
2-另外一個月病假14.5天,上班8.5天 實際發給工資105*8.5+850*80%*14.5/21.75=1346
3-還有一個月病假15天,上班8.375天 實際發給工資105*8.375+850*80%*15/21.75=1317
現在那位員工要求我把所有個人應繳的社保費及住房公積金補給他
不然他要去申請仲裁。
但是我發現他這兩個月病假並沒有填寫公司請假單
只有交出醫院病假證明,應該屬於未完成"請假手續"
等於說一共牽涉了三個月的工資
2及3我個人是認為不需要補給他,
因為他實際到手有超過標準工資
或許我的想法是錯誤的>"<
所以上來求助一下大家(拜託拜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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