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說明,我在直轄市警察局,長官都非工程背景,都是警察
有一件查核金額以上固定費率的技術服務案評選出最優勝廠商,接下來通知廠商議約
我知道機關的議約原則是不能低於公告時的招標文件內容
但是如果今天所有的條件都不變,機關提出的規格高於招標時的條件
(所有受評廠商皆沒有主動提出優惠條件)
例如,當初公告契約載明專任工程人員要專任2人,現在長官說現在要專任3人
我可以想見廠商應該也是會答應,但是這樣好像不是很公平
因為我問長官為什麼要3人,他說3人比2人的品質會好(長官擺明就是要凹人)
我有去google一些議約單的資料,似乎也沒人這樣做
不知道這樣做有沒有一些問題,假如廠商同意議約的話
或是有一些函釋可以參考,因為機關屬性,我不太能提出質疑
故來這邊請教大家
--
有一件查核金額以上固定費率的技術服務案評選出最優勝廠商,接下來通知廠商議約
我知道機關的議約原則是不能低於公告時的招標文件內容
但是如果今天所有的條件都不變,機關提出的規格高於招標時的條件
(所有受評廠商皆沒有主動提出優惠條件)
例如,當初公告契約載明專任工程人員要專任2人,現在長官說現在要專任3人
我可以想見廠商應該也是會答應,但是這樣好像不是很公平
因為我問長官為什麼要3人,他說3人比2人的品質會好(長官擺明就是要凹人)
我有去google一些議約單的資料,似乎也沒人這樣做
不知道這樣做有沒有一些問題,假如廠商同意議約的話
或是有一些函釋可以參考,因為機關屬性,我不太能提出質疑
故來這邊請教大家
--
All Commen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