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術服務案,準用最有利標的議約 - 公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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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說明,我在直轄市警察局,長官都非工程背景,都是警察

有一件查核金額以上固定費率的技術服務案評選出最優勝廠商,接下來通知廠商議約
我知道機關的議約原則是不能低於公告時的招標文件內容
但是如果今天所有的條件都不變,機關提出的規格高於招標時的條件
(所有受評廠商皆沒有主動提出優惠條件)

例如,當初公告契約載明專任工程人員要專任2人,現在長官說現在要專任3人
我可以想見廠商應該也是會答應,但是這樣好像不是很公平
因為我問長官為什麼要3人,他說3人比2人的品質會好(長官擺明就是要凹人)
我有去google一些議約單的資料,似乎也沒人這樣做

不知道這樣做有沒有一些問題,假如廠商同意議約的話
或是有一些函釋可以參考,因為機關屬性,我不太能提出質疑
故來這邊請教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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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Joe avatarJoe2013-09-10
雙方都同意的話沒啥問題ㄚ..
Gilbert avatarGilbert2013-09-11
請廠商在議約承諾書注明同意議約的條件後用印作為契約
Doris avatarDoris2013-09-15
專任工程人員大部分廠商都只有一個,怎麼給你三個?
Emily avatarEmily2013-09-18
公告的東西不宜隨便多凹,廠商會在別的地方拿回來的
Edward Lewis avatarEdward Lewis2013-09-20
應該是專任品管啦 大案子要擺兩個沒錯
Leila avatarLeila2013-09-22
專任工程人員是營造場僱的人 要有牌技師才能掛
Jack avatarJack2013-09-24
技術服務沒有專任業工程人員~先確認一下
Olga avatarOlga2013-09-25
這樣 違法喔! 強迫廠商的話
Tristan Cohan avatarTristan Cohan2013-09-27
議約的目的本來就事是要增加條件 不然你議約的目的是啥?
Barb Cronin avatarBarb Cronin2013-09-28
廠商他也可以不同意你的要求 又不是你說了就算
Aaliyah avatarAaliyah2013-10-02
議約講白了本來就是要凹人凹東西凹錢 不然評選完直接簽約
效率豈不是更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