掛失止付票據兌現的問題 - 金融業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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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網址:http://www.rclaw.com.tw/SwTextDetail.asp?Gid=348

我想請問一個實務上的問題 假設今天我遺失一張支票

隨即去付款銀行辦理止付通知 然後到法院辦理公示催告

於規定時間內向付款銀行表示 我已提出公示催告了

銀行端的作業就確定把該金額凍結起來了嗎?

該金額"凍結"起來的時間有沒有一個期限?


申請公示催告後須在第三個月至第六個月之間向法院申請除權判決

判決確定後拿到 除權判決書+身份證件 就能到付款銀行領錢


那如果中間程序有中斷呢?


假設我程序尚未完全辦妥 就出國了 四年後才回來(也超過支票有效一年的時間)

現在我有沒有辦法拿回這筆錢(銀行那邊的錢應該還是凍結的吧..)

如果程序停留在 1.剛向銀行辦理掛失止付就出國:

=>未在五日內告訴銀行你去申請公示催告了 所以止付無效

2.已向法院申請公示催告成功 但還沒登報就出國:

=>銀行端的錢這四年都一直是凍結著?

3.公示催告完成 而且拿到除權判決書 才出國:

=>除權判決書還有效嗎?


在(1)情況下 這張支票一直沒有人來嘎 超過一年了 無效

在(2)情況下:

我能不能再向法院拿到除權判決書?

在(3)的情況:

我還能不能去跟銀行拿這筆錢?

最後一個問題 銀行端這筆凍結的錢會保留多久 無論經過多少年

只要我有除權判決書+證件 都可以拿到錢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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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大家花時間看完我的問題 如果中間過程有認知上的錯誤 也請不吝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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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llum avatarCallum2012-03-23
我的直覺是3,時效15年(亂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