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問一下版上的大大們
若投標廠商的基本資格為[土木包工業或綜合營造業]與[機械工程業]共同投標
但二家公司(一家為丙級營造另一家為機械公司)都是"同一個負責人"
這樣可掛名為共同承攬嗎
是否符合採購法??????
謝謝大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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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投標廠商的基本資格為[土木包工業或綜合營造業]與[機械工程業]共同投標
但二家公司(一家為丙級營造另一家為機械公司)都是"同一個負責人"
這樣可掛名為共同承攬嗎
是否符合採購法??????
謝謝大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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