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採購法 (招標期限標準)
以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之採購為例:
第2條公開招標的期限,其等標期為不得少於14日
第8條如果重行或續行招標,其公告金額之採購
不得少於7日
第9條 如果有電子領標,其等標期得縮短3日
但不得縮短後不得少於5日
問題:
在公開招標網頁上
如果只有註明 (可否電子領標)那註明: 是
是不是就代表...
1. 公告金額的公開招標等標期變成11日(不得少於7日)
2. 重行招標的等標期變成5日
還是在有否電子領標那邊註明,等標期會縮短才會列入計算?
有關第9條 與第2第8條的,是否有競合的問題?
請大大解惑~~~
--
All Commen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