採購程序問題請益 - 公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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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問板上的前輩們
發包的工程因「政府採購法」的第50條第2點終止決標。
後續程序要選擇是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58條的第一項還是第二項續辦,這個選擇應該是由需求單位決定,還是由採購單位做決定?

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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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Olga avatarOlga2020-02-26
需求單位,但是採購單位如果有專業判斷能力也行。做決
定是要負責任的。我是採購單位一定把需求單位拖出來一
起為行政裁量負責。
George avatarGeorge2020-02-29
如果我是採購一定選1,重新招標
Blanche avatarBlanche2020-03-05
需求單位如果要靠北為何不選2,就叫他自己簽再會我,我配
合辦理
Lauren avatarLauren2020-03-09
採購法50條第2項構成要件符合,直接把這案子幹掉重來
比較保險。如果廠商後續鬧採購爭議時候,你才不會後悔
當初沒有把這案子重來。細則58條跟採購法50條第2項無
關,細則58條應該交由需求單位判斷,採購與需求單位實
務上比較是一體的,只是行政作業上分工。細則58條問題
,採購與需求單位要多溝通。
Barb Cronin avatarBarb Cronin2020-03-14
感謝各位
Erin avatarErin2020-03-17
是58條1項2款吧....可是呢...58條1項2款條文是
"投標文件內容不符合招標文件之規定"
Charlie avatarCharlie2020-03-19
換言之,會審到投標文件的才有這個責任要去分擔跟背書
Eden avatarEden2020-03-19
若需求單位對於投標文件都沒有看過或審到
你要他們扛啥責任呢?頂多告訴他們有這件事,標案要怎樣
Connor avatarConnor2020-03-21
處理,工程要怎樣做,還是回歸到採購單位去處理吧
Iris avatarIris2020-03-24
採購法50條講的是資格標的程序,細則58條是低於底價8折
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