採購程序適法性求助 - 公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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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下任職於國營事業的總管理處,

現有異質採購最低標之工程採購案 (審查委員會比照評選制度),

採購單位是所屬之下級單位 (區管理處),

採購單位函送評選委員建議名單之密封袋,

由在下負責簽陳機關首長授權人勾選評選委員,

而首長授權人看了名單之後,批示"多數不適任,請OO單位提供建議名單"<--就是敝單位

而單位主管竟然也要求照辦,並要求"遵照批示,打開封袋,放入新的建議名單密封"。

想請教下列問題:

1.由本單位提出建議名單之適法性?

2.置換建議名單之適法性?

3.由於時間緊迫,有沒有可直接證實上述情事適法/違法之法條、判例或公文?


十分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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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Catherine avatarCatherine2015-01-21
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4.3:...由機關需求或承辦採購單位...
Daph Bay avatarDaph Bay2015-01-22
你覺得哪裡不妥?
Emma avatarEmma2015-01-24
都批了你怕啥
Joseph avatarJoseph2015-01-28
行政一體 上級可以指揮下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