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處理問題 - 金融業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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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在認列可合理估計且可能發生之或有損失時,應該以金額的上
限或下限入帳?

有書是說要以最合理的金額來認列

無法判斷才以下限認列再揭露額外損失

但是有的卻說 直接用下限入帳再揭露額外損失


還有

若極少可能發生要揭露嗎?

有書寫說要在附註揭露

但有的寫說極少發生者,無論金額可否合理估計,均不需揭露(同或有利得)

請問哪個才是正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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