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前輩不好意思
我是去年考上高考
今年二月實務及格的新進菜鳥
所以公保資格才剛滿三個月
因為我的情況有點特殊
所以想請教各位前輩
目前困擾我的是
因為我預產期是在六月中
五月底才要去登記結婚
我在想是不是可以把產前假跟婚假拿來待產
然後再接著請產假?
但前幾天問過我們單位的人事
他跟我說產假要從生產事實發生的第一天開始算
(前面爬過文看到有人說可以提前12天?)
但是生產時間真的很難掌握
如果小孩出生前幾天先用其他假cover
然後再接著請產假這樣OK嗎?
比如說我先請婚假待產
假設休到一半孩子出生
我依然把婚假休完再續請產假
等於說生產的頭幾天是用婚假
之後才是用產假(也就是產假延後請的意思)
這樣是可行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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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去年考上高考
今年二月實務及格的新進菜鳥
所以公保資格才剛滿三個月
因為我的情況有點特殊
所以想請教各位前輩
目前困擾我的是
因為我預產期是在六月中
五月底才要去登記結婚
我在想是不是可以把產前假跟婚假拿來待產
然後再接著請產假?
但前幾天問過我們單位的人事
他跟我說產假要從生產事實發生的第一天開始算
(前面爬過文看到有人說可以提前12天?)
但是生產時間真的很難掌握
如果小孩出生前幾天先用其他假cover
然後再接著請產假這樣OK嗎?
比如說我先請婚假待產
假設休到一半孩子出生
我依然把婚假休完再續請產假
等於說生產的頭幾天是用婚假
之後才是用產假(也就是產假延後請的意思)
這樣是可行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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