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手上有一個案例請教各位:
案由:
有一個演藝團體申請補助,已經奉准核予補助並發函通知申請單位,
但事後發現該單位的申請資格與所依據的作業要點不符,
因此要通知撤銷補助。
問題:
一、通知核予補助的公函應該屬於行政處分無誤?
二、行程法117條規定的違法行政處分之撤銷,其違「法」包括行政規則(作業要點)?
三、通知撤銷補助的公函亦屬於行政處分?所以文末要教示救濟?
以上,未遇過相關案例,懇請賜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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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有一個演藝團體申請補助,已經奉准核予補助並發函通知申請單位,
但事後發現該單位的申請資格與所依據的作業要點不符,
因此要通知撤銷補助。
問題:
一、通知核予補助的公函應該屬於行政處分無誤?
二、行程法117條規定的違法行政處分之撤銷,其違「法」包括行政規則(作業要點)?
三、通知撤銷補助的公函亦屬於行政處分?所以文末要教示救濟?
以上,未遇過相關案例,懇請賜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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