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業務承辦人
前陣子有一件除草的勞務採購移給行政室
逕洽廠商辦理 沒訂書面契約 金額約30000
原本雙方約定總面積要除掉3公頃
可是最後只清了2.5公頃(因某些特殊原因,歸責於廠商他也同意)
以致於驗收無法通過
今天廠商發公文進來
內容就大約說了一些為什麼無法達到3公頃的原因
希望機關同意減價收受
現在問題來了
除了依比例(六分之一)減價後收受完成驗收以外(30000-5000=25000)
有沒有哪一個法條或相關規定可以加計違約金或其他名詞之類了???
例如原採購金額30000-5000(減價)-5000(1倍違約金)=20000
因為有些高層不喜歡那家廠商 要我研究加計違約金
不過政府採購法72好像只提到減價收受
加上又沒簽契約
我可能會上簽甲乙丙等不同方案
讓長官決定
希望知道的大大能指引相關法規以供爰引
先謝過了
--
前陣子有一件除草的勞務採購移給行政室
逕洽廠商辦理 沒訂書面契約 金額約30000
原本雙方約定總面積要除掉3公頃
可是最後只清了2.5公頃(因某些特殊原因,歸責於廠商他也同意)
以致於驗收無法通過
今天廠商發公文進來
內容就大約說了一些為什麼無法達到3公頃的原因
希望機關同意減價收受
現在問題來了
除了依比例(六分之一)減價後收受完成驗收以外(30000-5000=25000)
有沒有哪一個法條或相關規定可以加計違約金或其他名詞之類了???
例如原採購金額30000-5000(減價)-5000(1倍違約金)=20000
因為有些高層不喜歡那家廠商 要我研究加計違約金
不過政府採購法72好像只提到減價收受
加上又沒簽契約
我可能會上簽甲乙丙等不同方案
讓長官決定
希望知道的大大能指引相關法規以供爰引
先謝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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