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單位競業禁止條款請益 - 工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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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PO在法人機構上班,曾因公司要求而簽署競業禁止條款

內容大概是不得利用在從事公司研發工作上所獲得技術資料

位自己或他人從事相同或近似的業務

因此想就此議題請益版上諸位先進,

1.法人機構被定義為非營利機構,以此屬性,競業禁止的合法性應該有討論空間

2.由一法人機構跳槽至另一法人,是否會受到此條款限制,

3.法人機構並無特地產業技術開發,因此上述的競業禁止條款是否會有範圍太大

而引響個人工作權的問題

以上,還請諸位先進提供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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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Liam avatarLiam2012-10-15
重點是你簽了約 那結論只能從法官判決中找到
Frederica avatarFrederica2012-10-17
如果只是 nobody, 原則上是不用鳥那些競業條款的; 如果離職
Emily avatarEmily2012-10-20
後真要遵守, 那就反過來要求在競業條款規定年限內繼續支薪.
Jessica avatarJessica2012-10-21
樓上給你解答了 離職後公司要給你錢才能禁止你去別家工作
Kumar avatarKumar2012-10-23
法院之前有判決過 你在公司做的技能就是你謀生工具 叫你
不能用這個工具去找工作是不合法的 除非給你適當的補償金
Mia avatarMia2012-10-24
線在公司合約上會註明 "薪資福利已包含競業條款之對價"
Rosalind avatarRosalind2012-10-26
不知道這樣的方式成立嗎? 就不需要給補償金了??
Audriana avatarAudriana2012-10-30
公司一定訂對自己有利的約 至於最後能不能成立就要看法官
Skylar Davis avatarSkylar Davis2012-10-31
法人機構?一般公司就是社團法人啊 怎麼會不營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