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現行作法是以年度計算 滿第一年後會依比例給年假
但人事因為方便 所以到滿第三年後的隔一年才給10天
假設我是 2006/07/01到職的
我的休假天數就會是以下這樣
2007/07/01-12/31:3.5天
2008:7天
2009:7天
2010:10天
2011:10天
2012:14天
因為我明年就滿三年了,我一直覺得這樣的算法我在2009年有1.5天的特休會被吃掉
但人事說勞基法並沒有明訂怎麼休
所以我想請問一下
這樣是否符合勞基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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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人事因為方便 所以到滿第三年後的隔一年才給10天
假設我是 2006/07/01到職的
我的休假天數就會是以下這樣
2007/07/01-12/31:3.5天
2008:7天
2009:7天
2010:10天
2011:10天
2012:14天
因為我明年就滿三年了,我一直覺得這樣的算法我在2009年有1.5天的特休會被吃掉
但人事說勞基法並沒有明訂怎麼休
所以我想請問一下
這樣是否符合勞基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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