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覺得h大對于試用期薪資應不低于正式薪資80%的說法有點兒疑問。
就我的理解做個商榷,歡迎拍磚。
PRC《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五條 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
低檔工資的80%或者不得低于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並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
工資標準。
兩個80%之間用的詞是“或者”而非“並且”。
按照我的理解,即使低于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但是不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
資的80%,則也是合法的。
至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是怎麼定義的,這個其實公司有很大的操作空間。
不知道我的理解是否有什麼謬誤。
: 我想可能是幾個原因:
: 1. 法律規定試用期薪資應不低于正式薪資的80%,使很多人以為試用期薪資相當于他可
: 以拿的正式薪資的80%,所以誤認為要求加薪(即*1.25)是合理的;
: 2. 很多人覺得不要白不要,先要了再說,要是公司不給,頂多厚著臉皮留下來;
: 3. 即便是社會新鮮人的員工,入了行之后不用多久,都會開始比較同類職務和待遇在其
: 他公司的情況,那些信息支持他們覺得要求是理所當然的。
: 4. 社會上流行某一種說法,就是調薪至少應該有10%-30%的水平,使他認為理所當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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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我的理解做個商榷,歡迎拍磚。
PRC《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五條 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
低檔工資的80%或者不得低于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並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
工資標準。
兩個80%之間用的詞是“或者”而非“並且”。
按照我的理解,即使低于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但是不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
資的80%,則也是合法的。
至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是怎麼定義的,這個其實公司有很大的操作空間。
不知道我的理解是否有什麼謬誤。
: 我想可能是幾個原因:
: 1. 法律規定試用期薪資應不低于正式薪資的80%,使很多人以為試用期薪資相當于他可
: 以拿的正式薪資的80%,所以誤認為要求加薪(即*1.25)是合理的;
: 2. 很多人覺得不要白不要,先要了再說,要是公司不給,頂多厚著臉皮留下來;
: 3. 即便是社會新鮮人的員工,入了行之后不用多久,都會開始比較同類職務和待遇在其
: 他公司的情況,那些信息支持他們覺得要求是理所當然的。
: 4. 社會上流行某一種說法,就是調薪至少應該有10%-30%的水平,使他認為理所當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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