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境補助的資格? - 社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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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Cat0917 (愛米粒)》之銘言:
: 遇到了一個比較棘手的問題
: 關於特殊境遇家庭的資格評定
: 案主擁有兩個子女
: 過去因配偶死亡曾經通過特境資格獲得補助
: 但是後來案主和一名泰國男子結婚,而後又離婚
: 現在想要再次申請特境補助
: 配偶死亡到底可不可以算前段婚姻的配偶?
: 或是再婚以後就只算後段婚姻的配偶?

根據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

第四條:

每人每月未超過政府當年度公佈最低生活費2.5倍

以及台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1.5倍,且家庭財產未超過中央主管

機關公告之一定金額,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六十五歲以下,其配偶死亡,或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達六個月以上

5-因離婚,喪偶'未婚生子女獨自扶養十八歲以下子女或

獨自扶養十八歲以下父母無力扶養之孫子女,其無工作能力或雖有工作能力

因遭遇重大傷病或照顧六歲以下子女致不能工作

第六條:

申請緊急生活扶助,應於事實發生六個月內檢具戶口名簿影本以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以下略)

所以依照你的案子來看...好像不管哪個...都有符合..離婚和喪偶...

但是有沒有符合...

1-無工作能力

2-遭遇重大傷病

3-照顧六歲以下子女致不能工作

以上三點任何一點....

我想...因為原po沒有提供...不多加揣測

因為第一任老公是死亡...所以有符合第四條第一個條件...

但第二任老公是離婚....那就要看第四條第五個條件了...

這樣有回答到嗎???

(歡迎前輩指教,小弟不才,若有錯請提出大家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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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Jacky avatarJacky2010-09-05
會感到棘手是因為以上三點她都沒有符合
有工作(但無報稅) 沒有傷病 最小的孩子上私立高中
Kyle avatarKyle2010-09-06
而且我們對案家的了解僅止於書面資料="=...
Todd Johnson avatarTodd Johnson2010-09-08
如果沒有符合...就有一定的機率被打掉....
剛開始的時候因為是喪偶...所以不需三個條件...
但如果後來是離婚....那可能就要符合這三個條件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