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假給薪問題.. - 人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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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勞基法第 50 條規定,
女工分娩前後,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八星期 ;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
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四星期。

前項女工受僱工作在六個月以上者,停止工作期間工資照給;未滿六個月
者減半發給。

根據性別平等法第 15 條規定,
雇主於女性受僱者分娩前後,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八星期;妊娠三
個月以上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四星期;妊娠二個月以上未
滿三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一星期;妊娠未滿二個月流
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五日。

產假期間薪資之計算,依相關法令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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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妊娠三個月以上基本上給假與給薪問題,因為勞基法有明確認定,
基本上就是依照規定給假,以及年資超過半年以上給全薪。

但是如果是妊娠三個月以下流產者,是否也是要給薪呢?
目前性別平等法和勞基法皆沒有特別針對三個月以下說明,所以有點疑問發生。

我是認為以假別而言[產假]應該就是有薪假,因此妊娠三個月以下的案例,
給假天數應該依照性別平等法,而給薪部分則同勞基法規範,不知道這樣的想法對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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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Irma avatarIrma2009-04-04
不在勞基法的規範裡,所以並沒有給薪的法定義務
Andy avatarAndy2009-04-07
今天剛好找這個東西找了好久XD
Oscar avatarOscar2009-04-10
latrello 在哪個地區上班啊?
Catherine avatarCatherine2009-04-12
剛好今天和同事在討論,應該不會這麼巧吧 = ="
Tom avatarTom2009-04-15
我在台中...........
Annie avatarAnnie2009-04-19
soga~~以為遇到熟人..haha
Regina avatarRegina2009-04-20
謝謝 latrello 的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