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個問題,一直讓我覺的相當不合理
之前我姐姐也是遇到這樣的問題
因為做事盡心盡力,機關不肯放人
私人公司轉換跑道是很容易的事
換成公家單位卻這般不近人情
可以理解機關想留住做事認真的人的立場
但是人總會有想轉換環境及選擇工作性質的自由
為什麼公務人員相關保障法裡針對這部份不做些著墨
比方除了基特之外,公務員同一單位任職超過兩年,機關不得拒絕商調
這樣既可兼顧機關人員避免頻頻異動的困擾,也可維護公務人員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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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前我姐姐也是遇到這樣的問題
因為做事盡心盡力,機關不肯放人
私人公司轉換跑道是很容易的事
換成公家單位卻這般不近人情
可以理解機關想留住做事認真的人的立場
但是人總會有想轉換環境及選擇工作性質的自由
為什麼公務人員相關保障法裡針對這部份不做些著墨
比方除了基特之外,公務員同一單位任職超過兩年,機關不得拒絕商調
這樣既可兼顧機關人員避免頻頻異動的困擾,也可維護公務人員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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