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前輩好
這個問題已經爬過文了 但還是找不到想要的解答
想請教一個問題!!
因為問到及找到的許多回答
都是連續普通病假30天以內,計算時不含假日
超過30天 才可以算假日
但法條"普通傷病假1年內未超過30日部分,工資折半發給"
所以如果公司的計薪方式是一個月30天計算
ex.月薪30000 => 30000/30*工作天
那如果30天以內連假日算進去
到底有沒有違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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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請教一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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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是連續普通病假30天以內,計算時不含假日
超過30天 才可以算假日
但法條"普通傷病假1年內未超過30日部分,工資折半發給"
所以如果公司的計薪方式是一個月30天計算
ex.月薪30000 => 30000/30*工作天
那如果30天以內連假日算進去
到底有沒有違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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