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工作師法於民國97年01月16日修正
第 17 條 社會工作師之行為必須遵守社會工作倫理守則之規定。前項倫理守則,由全國
社會工作師公會聯合會訂定,提請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報請中央主
管機關備查。
內政部5/6公告依社會工作師法第17條規定,停止適用「社會工作倫理守則(含逐條說明)
」,自即日生效 2008/5/6 社會司 。http://www.moi.gov.tw/dsa/news_1.asp?id=933
以下為中華民國社會工作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依社會工作師法第17條訂定之「社會工作倫理
守則」http://sowf.moi.gov.tw/08/b/b207.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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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7 條 社會工作師之行為必須遵守社會工作倫理守則之規定。前項倫理守則,由全國
社會工作師公會聯合會訂定,提請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報請中央主
管機關備查。
內政部5/6公告依社會工作師法第17條規定,停止適用「社會工作倫理守則(含逐條說明)
」,自即日生效 2008/5/6 社會司 。http://www.moi.gov.tw/dsa/news_1.asp?id=933
以下為中華民國社會工作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依社會工作師法第17條訂定之「社會工作倫理
守則」http://sowf.moi.gov.tw/08/b/b207.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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