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據法問題 - 金融業討論

Table of Contents

問題一:(來源)志光文化 D03 P.1-37
137.下列何種票據喪失,票據權利人得為止付之通知?
(A)未經發票人簽名或蓋章之空白票據
(B)業經付款人付款之票據
(C)保付支票
(D)業經簽名或蓋章而未記載完成之空白票據
Ans:(D)

我的想法是,不得掛失止付之票據為:
1.業經付款人付款之票據
2.空白授權票據
3.經付款人保付之支票
所以,答案為何不是A呢?


問題二:申請公示催告後,法定申報權利期間為:
1.三個月以上? (D09) 銀行考前速成 志光 p.2-24
還是 2.六個月以上? (D03) 票據法 志光 p.1-15
申報權利期間喔!謝謝!不是申報權利屆滿後三個月內申請除權判決喔!

--

All Comments

Ethan avatarEthan2010-12-08
第一題應該是,發票人沒有簽名或蓋章所以沒有支付的問題
Joe avatarJoe2010-12-12
所以也就沒有止付的必要
Adele avatarAdele2010-12-16
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