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支票發票日為民國97年12月9日,執票人於民國98年12月9日為付款提示,
付款人可否付款?
(1)視發票人是否撤銷付款之委託而定;如發票人為撤銷付款委託,則可付款
(2)可以
(3)不可以
(4)付款人於98年12月9日或其後二日均得為付款,及最遲應於98年12月11日付款
解答為(3),我的答案為(1)
這題明顯在考支票一年時效,但是問題點在於何時啟算時效。
我參考<商事法入門>一書,提到的時效起算為民法119條、第120條第二款、121條
第二項,及起始日不算入,又其如非以年之始日起算者,以最後之年與起算日相當
日之前一日,為期間之末日。
簡單來說,發票日97/12/9的支票,時效起算為97/12/10開始起算,至98/12/9
為止,故本題執票人提示時,應還在時效內,如果發票人沒有取消委託,付款人應
付款給執票人。
請教板上各位高手,我的想法是否有錯誤,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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