約聘人員的年假 - 公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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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aweasel (瘋狂的豬)》之銘言:
: 我在同單位服役 1年8個月
: 後來應徵上同單位的約聘人員
: 在95年8月15日到職
: 那我96年有所謂的休假嗎?
: 還是必須到97年1月才有休假?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民國 88 年 7 月 8 日(88) 局考字第200420號
要 旨:為配合政府機關自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一日起全面實施曆年制,有關約聘僱
人員之給假規定

資料來源:高雄市政府公報 88 年秋字第 8 期 94-95 頁

主  旨:為配合政府機關自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一日起全面實施曆年制,有關約聘僱
     人員八十八年七月一日至八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之給假,請依說明辦理
     ,請 查照並轉知。
說  明:有關約聘僱人員給假規定及慰勞假之併計方式,請依下列事項辦理:
     一 約聘僱人員於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事假、
       慰勞假折半核給(有關該項期間內,慰勞假補助費之請領方式,請依
       行政院民國八十七年十二月三十日台八十七人政考字第二○○八五六
       號函釋辦理);其餘各項假別均依事實給假。
     二 約聘僱人員於民國八十七年八月以後至八十八年一月到職者,連續服
       務滿一年後,自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一日起給予慰勞假七日,另於民國
       八十八年二月以後到職者,連續服務滿一年後,自民國九十年一月起
       給予慰勞假七日。
     三 茲以約聘僱人員係各機關為因應業務需要或特殊情形所聘僱之臨時性
       、定期性、季節性人員,且係依契約採一年一聘僱制所聘、僱用,當
       年度依規定應實施慰勞假日數以外之慰勞假,不得保留。惟為兼顧各
       機關業務實際情形,並尊重契約精神,各機關得參照「行政院暨所屬
       各機關約聘僱人員給假規定」第六點規定辦理。
     四 檢附約聘僱人員八十八會計年度慰勞假補助費請領之相關釋例,請酌
       參。
附  件:
   ┌────────────────────────────────┐
   │有關約聘僱人員八十八年度(八十七年七月一日至八十八年六月三十日)│
   │慰勞假補助費請領之相關釋例與範例                │
   ├────────────────────────────────┤
   │說明:                             │
   │八十八年度: 87 年 07 月 01 日至 88 年 06 月 30 日       │
   │八十八年上半年度: 87 年 07 月 01 日至 87 年 12 月 31 日    │
   │八十八年下半年度: 88 年 01 月 01 日至 88 年 06 月 30 日    │
   │                                │
   │相關釋例:                           │
   │釋例一:                            │
   │行政院八十六年十二月十日台八十六人政給字第二一○一四○號函規定:│
   │「公務人員休假旅遊補助不分國內外,每年最高以補助新台幣八千元為限│
   │,其連續請休假(均應扣除例假日及放假日)三日以上未滿六日者,補助│
   │新台幣四千元,每年補助二次計八千元;連續六日以上者,一次補助新台│
   │幣八千元。……」                        │
   │                                │
   │釋例二:                            │
   │行政院八十七年六月二十日台八十七人政考字第二○○五○五號函規定:│
   │「……本院民國八十五年八月七日台八十五人政考字第二八五八八號函所│
   │訂約聘僱人員慰勞假改進措施之試辦期限,補充規定如主旨(續試辦至八│
   │十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自本(八十七)年七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
   │日之半年期間內,前開聘僱人員至少應實施慰勞假三日半。」     │
   │                                │
   │釋例三:                            │
   │行政院八十七年十二月三十日台八十七人政考字第二○○八五六號函規定│
   │:「……各機關對於所屬公務人員請休假日數每累積達三日半者,核發休│
   │假補助費新台幣四千元,另對休假日數超過七日者,自第八日起,按日支│
   │給休假補助費新台幣六百元,未達一日者,按日折半支給,……」   │
   │                                │
   │釋例四:                            │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八十八年三月二十二日八十八局考字第○○六二六九號│
   │函規定:「……約聘僱人員八十八年度慰勞假超過七日之人員,其上半年│
   │度(八十七年七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未實施慰勞假,或雖已實施慰│
   │勞假,惟因未符原須連續休假三天之規定,致未請領補助費;則其下半年│
   │度(八十八年一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得否於累積慰勞假天數後,仍申請│
   │二次補助費計八千元,抑或僅能申請補助費一次四千元以上之補助費一節│
   │,因考量上開休假改進措施訂定之目的,係為鼓勵公務人員利用休假從事│
   │正當休閒活動或學習進修,且基於維護當事人之權益,其上半年度(即八│
   │十七年七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未連續實施慰勞假三日並請領休假旅│
   │遊補助費者,其八十八年下半年度(即八十八年一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
   │,凡累積達三日半者,可請領休假補助費新台幣四千元,或累積達七日者│
   │可請領休假補助新台幣八千元。惟其八十八年上半年度(即八十七年七月│
   │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依規定仍應至少實施慰勞假三日半,且其上半年│
   │度實施之慰勞假日數,亦不得併入八十八年下半年度(即八十八年一月一│
   │日至六月三十日)實施慰勞假天數,並請領休假補助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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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niel avatarDaniel2007-01-09
表格真是用心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