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有個同仁是約聘職代身分,約從九月初到年底,
可是今天人事單位打電話給他,說我們的上級單位要求那位同仁要有在類似的單位有職代
滿一年的條件,但那位同仁只有去年四個月短暫的職代經驗,
且當初網路公布的應徵條件上也沒有寫明要有該等這個長的公家單位職代經驗,
他今年初~九月初都是以短期就業的身分在此單位服務,並非以「職代」的身分
請問這種情況,該名職代在喪失身分後對於此公家單位有無什麼可以請求的權利或保障?
甚或可以以什麼信賴保護等主張向本單位或上級單位來請求保障他的資格?
雖然本單位平常有在處理法律的東西,但因為自己不是很懂人事的問題,他本身更不懂
所以想請教版上的各位大大?謝謝。
--
可是今天人事單位打電話給他,說我們的上級單位要求那位同仁要有在類似的單位有職代
滿一年的條件,但那位同仁只有去年四個月短暫的職代經驗,
且當初網路公布的應徵條件上也沒有寫明要有該等這個長的公家單位職代經驗,
他今年初~九月初都是以短期就業的身分在此單位服務,並非以「職代」的身分
請問這種情況,該名職代在喪失身分後對於此公家單位有無什麼可以請求的權利或保障?
甚或可以以什麼信賴保護等主張向本單位或上級單位來請求保障他的資格?
雖然本單位平常有在處理法律的東西,但因為自己不是很懂人事的問題,他本身更不懂
所以想請教版上的各位大大?謝謝。
--
All Commen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