釋64、公務員於拍賣網站上買賣是否違反公務員服務法。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1項銓敍部94年6月13日部法一字第0942453773
號電子郵件
本部74年7月19日台銓華參字第30064號函釋略以:「服務法第13條但書所指『投資』與同
條前段之『經營』,在含意上原有不同,『經營』原為規度謀作之意,經濟學上稱之為欲
繼續經濟行為而設定作業上的組織,亦即指本人實際參加規度謀作業務之處理而言;至於
『投資』乃指以營利為目的,用資本於事業之謂,其與本人實際參加規度謀作之業務處理
有別......」準此,公務員於拍賣網站上買賣倘具有規度謀作之性質(如藉架設網站買賣
物品以獲取利益之營利目的),尚難謂非服務法第13條第
1項所稱「經營商業」之範疇,公務員仍不得為之。
※ 引述《L134 (黃金斑馬)》之銘言:
: 親戚做一些小加工業,幫忙另開通路上網賣,
: 有人下單才會去拿貨,寄貨時間都利用下班晚上
: 或者假日,不會在上班時間,算是買空賣空沒囤貨,
: 最近這半年成長不少,請問如果營收多少會有事?
: 沒發票,如果單月超過6萬會有事嗎?有違反兼職規定嗎?
: 會有什麼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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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詮釋之法令條文: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1項銓敍部94年6月13日部法一字第0942453773
號電子郵件
本部74年7月19日台銓華參字第30064號函釋略以:「服務法第13條但書所指『投資』與同
條前段之『經營』,在含意上原有不同,『經營』原為規度謀作之意,經濟學上稱之為欲
繼續經濟行為而設定作業上的組織,亦即指本人實際參加規度謀作業務之處理而言;至於
『投資』乃指以營利為目的,用資本於事業之謂,其與本人實際參加規度謀作之業務處理
有別......」準此,公務員於拍賣網站上買賣倘具有規度謀作之性質(如藉架設網站買賣
物品以獲取利益之營利目的),尚難謂非服務法第13條第
1項所稱「經營商業」之範疇,公務員仍不得為之。
※ 引述《L134 (黃金斑馬)》之銘言:
: 親戚做一些小加工業,幫忙另開通路上網賣,
: 有人下單才會去拿貨,寄貨時間都利用下班晚上
: 或者假日,不會在上班時間,算是買空賣空沒囤貨,
: 最近這半年成長不少,請問如果營收多少會有事?
: 沒發票,如果單月超過6萬會有事嗎?有違反兼職規定嗎?
: 會有什麼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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