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一下之前擔任過支領月薪的臨時人員後來中斷年資後
可以併計年資嘛?
原本上網看一些函示似乎是可以
但是爬文看到版友說的參考局考字0970017680號函
網路找不到原文 只有doc版
其中他的例子有一個
例三:丙君於95年6月28日任代理技士至96年3月15日,96年3月16日轉臨時人員至97年5月
31日又於97年6月1日轉約僱人員至今(98年),休假之計算?
A :丙君代理技士年資10個月+約僱年資7個月,共計1年5個月
97年無慰勞假
98年休假計算 7x7/12= 4.5天
(雖年資未中斷但臨時人員與約僱人員性質不同,年資無法採計)
看完這段有點不能理解 也不確定這是不是原函的內容@@
希望有了解約僱人員制度的前輩可以幫忙解惑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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