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疑問在於
現職人員調任辦法第6條第3款及第4款
在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外專科學校畢業,其科別性質與調任職務職系性
質相近者。
在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外專科學校畢業或其後在獨立學院、大學、研究
所 (含尚未畢業者) ,曾修習與調任職務職系性質相近之科目二十學
分以上者;其所修習科目,依公務人員高等或普通考試專業科目及各
校系 (科、所) 必修科目表所修習之專門科目,參酌調任職務之職系
說明書及職務說明書所定工作性質及內容,計其學分。但科目類似之
學分不得重複採計。
我今天不是用個沒聽過的大學法律系畢業證書
所以我才強調是國立的大學
(我並不認為我有多屌,大學成績比我好的一大堆)
而是表明國立大學法律系畢業有可能不是教育部認可之大學嗎?
法律系畢業有可能沒有修習過職務職系性質相近科目20個學分嗎?
法律系所修學分有可能跟法制所定工作性質及內容不同嗎?
如果不相近,那我不知道我大學修了這麼多學分是在修心酸的嗎
就算單位人事人員認為我沒修滿20個學分
我至少也符合第3款規定吧
還是法律系科別性質與法制職系不相近?
那我不知道還有什麼科系與法制職系相近
我還特別打給我一個轉任成功的前同事
他說他當時並沒有付銓敘部的認可資料
現在也一樣轉成功
我沒想要去衝撞什麼體制
如果要銓敘部認可是常規做法
我只要寫個EMAIL去銓敘部而已
相信結果也是很明顯..絕對是可以
只是沒想到念完法律系畢業
竟然還被人懷疑法律系科別性質與法制不符
未修滿相關學分20個
覺得這認定有點離譜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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